(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5日電)台東縣男子劉家豪和胞妹、友人與一群人起衝突,劉趁著酒意駕車報警,又折返現場尋仇,誤撞胞妹與友人。最高法院依酒駕罪、殺人未遂罪,分別判處劉拘役45天、2年6個月確定。
判決書指出,台東縣男子劉家豪在民國98年間凌晨,與胞妹劉嘉盈、數名友人,到台東市某家卡拉OK慶生,與一群少年起爭執,步出店外時,遭少年持刀、安全帽等攻擊,劉趁亂脫困後,酒後駕車到警局報案。
劉家豪又逆向駕車返回現場尋仇,因眼鏡被打破,酒後意識不清,誤認前方是攻擊他的人,便手按喇叭,腳踩油門加速向前行駛,衝撞人群,未料撞傷自己4名友人與胞妹。
法院審理,劉家豪辯稱他當天飲酒,為了不讓胞妹與友人繼續遭受攻擊,想嚇阻並逼迫對方離開,才會踩油門疾駛,讓對方散開,未料撞傷自己人,他是正當防衛,未有殺人未遂犯意。
最高法院認為,劉家豪在不確定對方是否因開車嚇阻,而能即時散開的情況下,竟按喇叭加速行駛,具有殺人故意,依酒駕罪判他拘役45日,得易科罰金;殺人未遂罪判徒刑2年6月,全案定讞。10011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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