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今天(14日)三讀通過「去氧核醣核酸(DNA)採樣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案,擴大DNA強制採樣的對象範圍,未來只要觸犯縱火、妨害性自主、傷害、殺人、搶奪強盜、恐嚇等罪,相關被告與犯罪嫌疑人都必須接受DNA強制採樣。

由於現行DNA強制採樣的範圍僅限於「性犯罪」或「重大暴力案件」的被告與犯罪嫌疑人,為強化犯罪防治,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分條文」修正案,擴大DNA強制採樣的對象。

修正通過條文明定,未來只要觸犯有關縱火、妨害性自主、殺人罪、傷害罪、搶奪強盜及海盜罪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等刑法公共危險罪,相關被告與犯罪嫌疑人都必須接受DNA強制採樣。

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,DNA採樣的時間依照犯罪類型、頻率及危害程度的不同,而有不同的規定。她說:『(原音)然後我們按照他犯罪類型、危害程度、犯罪頻率不同,對於人的DNA採樣時間有不同規定,有些是嫌疑犯,我們就採樣;有些是起訴才採樣,有的是定讞才採樣。』

此外,修正條文也明定,如果接受採樣者最後遭不起訴處分,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,主管機關應刪除DNA樣本及記錄,被採樣人也可申請刪除;但如果涉及他案而必須強制採樣者,則不予刪除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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